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節錄(夫妻分戶,與直系親屬同戶)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二年內結婚。
(四)新婚購屋:新婚且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八)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十五、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
(三)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八十分位點以下。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以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提出申請者,不得變更住宅標的物。

百分之八十分位點(一百年一月十三日公布),戶籍地
臺北市、新北市:二百四十七萬元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一百八十四萬元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桃園縣除外)、金門縣、連江縣:一百六十六萬元

結論:
若夫妻分戶,且夫或妻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父母)另有自有住宅,則不能申請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補貼。或父母不同戶籍地,但其一與夫或妻同戶籍,也不能申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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